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科学实验的顺利进行和实验室仪器的合理利用,保证操作者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统一调配、使用。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员按成都生物研究所规定的仪器设备登记、使用和维护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率,同时应优先满足本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的需求。
第三条 按照仪器设备的功能和使用特点划分为公共管理和委托研究组管理两大类。
第二章 公共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由重点实验室全额经费购置的大型实验设施、仪器设备,通用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 公共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管理人员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记录,并按年度做好仪设备器利用率统计、文件归档工作。
第八条 必要时,管理人员应编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校验制度。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据所制订的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三章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条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研究组与重点实验室共同投入购置的共用(或专用)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组管理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代表重点实验室与研究组组长签订《仪器设备委托管理书》,并明确仪器设备所处的状态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组组长对于实验室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要明确具体管理员作为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研究组有责任对委托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应承担实验组委托的各类实验。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记录,并按照重点实验室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负责监督委托研究组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由于管理不善而出现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对外不开放使用仪器,重点实验室可终止委托管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设备负责人、研究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时上报重点实验室,并作出处理意见,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一贯不爱护实验室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 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 未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 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 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第二十条 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仪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实验室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重点实验室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5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对保修期以外的设备,由当事人所在团队全额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成都生物研究所已有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必须遵守研究所的规定。本办法与研究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优先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主任或其授权者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环境与应用微生物重点实验室
环境微生物四川省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